「政府資訊開放」(Open Government Data),然後再對照以下,台灣政府官員所認知的政府資訊開放,大概會了解我想說什麼。 有參加過今年1月18日所舉辦的我國公開資料加值推動策略會議的人,如果有全程參加的話,應該對下午的政府官員不斷提到的「政府資訊公開法」印象深刻。關於「政府資訊公開法」,有興趣的人可以多研究它,在這裡只提到我們的政府公開了什麼?要如何去找它? 依據這個法律裡的規定,需要公布以下事項:
- 一、條約、對外關係文書、法律、緊急命令、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、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。
- 二、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、認定事實、及行使裁 量權,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。
- 三、政府機關之組織、職掌、地址、電話、傳真、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 號。
- 四、行政指導有關文書。
- 五、施政計畫、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。
- 六、預算及決算書。
- 七、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。
- 八、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。
- 九、支付或接受之補助。
- 十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。



